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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02 02:31: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公积金缴存管理,住房公积金,潍坊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内容简介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管理,具体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变更、注销;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核定;

(四)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处罚。

第三条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管理。

第四条 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含上属驻潍单位)及在职职工,均按属地管理原则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 国家机关;

(二)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事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五)社会团体;

位于奎文区、潍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直和上属驻潍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均在市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在职职工指国家机关公务员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和个人按比例共同缴存。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职工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