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一)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
(二) 单位合并、分立改制的;
(三) 单位撤消、解散、破产改制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 进入集中托管账户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
(一) 调出原单位或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
(二) 单位撤消、解散、破产改制的;
(三) 其他需办理封存手续的。
第二条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原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待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确定失业后,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或支取手续。
职工到新工作单位30日内,由新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三条单位进行合并、分立、撤消、解散、破产等方式改制的,自办妥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集中封存手续。
第四条职工在同级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的,转移时只转移余额和计息积数,不结息。若调入单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将住房公积金存放在原单位封存一年,一年后调入单位仍未缴存的,办理销户;若调入单位在一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
调出同级管理中的管理范围的,办理转移或销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