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同级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条 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办理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三条 单位录用和调入的职工,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手续,为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办理设立手续。
第四条 每个职工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五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单位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七条单位进行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等方式改制的,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持有关法律文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后无力重组的,职工分流的办理变更登记,不再分流并失业的办理注销登记。
单位破产重组后,新组建单位持相关法律文书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