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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支取提供的材料

发布时间:2023-03-21 18:22:02

内容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汇:公积金支取材料,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支取提供的材料

内容简介

第一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并根据不同支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支取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二条 职工需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第三条 职

第一条 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并根据不同支取情况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代为支取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条 职工需支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三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下列材料:

1、购买商品房,须提供购买合同(或房产证)、购房发票(付款30%以上);

2、购买二手房,须提供房产证及契税、交易费发票;

3、单位集资建房,须提供分房明细表或购房协议及交款收据;

4、因城建拆迁而购房,须提供拆迁部门出具的拆迁证明,补偿计算表及补交款发票;

5、职工在农村按规划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须提供县以上国土规划部门批准的《宅基地使用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

6、大修自住住房,须提供大修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 职工离、退休(含提前离、退休),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申请审批表。

第五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1-4级《伤残证书》。

第六条 下岗失业的职工,须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

第七条 辞职、辞退的职工须提供原单位辞职、辞退文件和本人档案转入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托管的协议。农民合同制工人离开市区回原籍的,须提供有关辞职、辞退文件和户籍证明。

第八条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改制无力重组,职工不做分流安排的,须提供法院等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件。

第九条 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提供居住国居住证,本人出国护照或部门出国、出境证明。

第十条 考取研究生并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须提供《入学通知书》和单位证明。

第十一条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须提供支取人(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身份证,职工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证明。

第十二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须提供《借款合同》、上月还款凭证。

第十三条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须提供租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

第十四条 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患14种重大疾病,个人负担医疗费在5万元以上,须提供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付款凭证及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和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均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