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80年4月22日以后出生);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五)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役,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1号)规定情形的岗位。与省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及监督对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省纪委监委所属事业单位;有夫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报考省纪委监委所属事业单位。
我省2016年(含)以前选聘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含)以前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和山东项目人员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以及外省(含)以前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山东生源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协议书(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的,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聘岗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再次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聘岗位。
具有5年及以上乡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可报考符合条件的定向招聘岗位。
届西藏、新疆生源(高考时户籍,下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或西藏、新疆生源—届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可报考符合岗位条件的面向西藏、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招聘岗位。
具有本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包括社保卡搭载的残疾人证,4月22日前核发)的残疾人,可报考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面向残疾人招聘岗位。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岗位。
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退役可应聘相关定向招聘岗位。
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毕业时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可以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对暂未取得国(境)外学位认证的海归留学人员,可采取“承诺+容缺”方式,允许先行参加考试,在考察或体检时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