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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最新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补缴后贷款业务规定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7 12:20: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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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潍坊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补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一)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6】3号)中相关补缴的规定。2、补缴住房公积金仅限于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3、申请补缴住房公

潍坊住房公积金补缴及补缴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一)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潍坊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6】3号)中相关补缴的规定。

2、补缴住房公积金仅限于欠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3、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必须由单位统一办理,职工个人不能办理补缴业务。

4、单位应当为所有应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统一办理补缴,不得仅为应补缴住房公积金职工中的一位或几位职工办理补缴。

(二)如职工公积金账户属于已经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补缴的,则无需提供证明材料;如属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内新开户或新转入,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满足以下要求,否则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视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将不能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日之前12个月中存在断交月份、且有补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缴纳证明、银行发放工资流水、补缴清册及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及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一致,否则,应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提供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须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代理单位一致,且《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服务范围中应有“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委托,代办社会保险事务”的内容。

3、新增或转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间应不早于入职或调入新单位时间(以新单位缴纳社保的时间为准),补缴的缴存基数应不高于正常缴存基数或新单位实际应发放工资标准,补缴月数视为连续缴存月数。

(三)凡已缴存(含补缴)的住房公积金除因计算错误等原因,原则上不得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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