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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市级人才租赁住房咨询电话

发布时间:2023-08-06 01:44:07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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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潍坊市市级人才租赁住房咨询电话为:8097010、8096962注意事项1、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12月份对已入住人才住房的人员情况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人才住房。2、人才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在5日内

潍坊市市级人才租赁住房咨询电话为:8097010、8096962

注意事项

1、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每年12月份对已入住人才住房的人员情况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人才住房。

2、人才在租赁期间变更工作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在5日内将变动情况向市级人才住房专营机构书面反馈。仍符合人才住房入住条件的,需重新办理入住手续,租赁时间连续计算;不符合人才住房入住条件的,办理退租手续。

3、租赁期满、中途停租或被取消租赁资格的,应及时腾退住房,办理退租手续。承租人应于解除协议10日内搬离人才住房,退还人才住房钥匙并缴清欠费。

4、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人才住房。

(1)入住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潍坊市区内购房或通过其它方式自行解决住房的;

(2)已不在潍坊市工作或无正当理由连续 3 个月未居住的;

(3)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租的;

(4)转租、出借或私自调换住房的;

(5)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或损坏人才住房设施的;

(6)不配合人才住房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7)有其他需要终止租赁情形的。

5、人才入住期间,住房设施物品有丢失或人为损坏情形的,添置、维修等费用由人才本人负责,对恶意损坏和拒不负责者列入人才失信名单。

6、人才住房房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保障人才住房租赁管理经费,收取的人才住房房租按规定程序缴入市级财政。人才住房租赁管理经费应包含住房租赁费、管理经费等费用。

7、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暖、燃气、网络等费用由入住人才承担并向相关单位缴纳,物业管理费由人才住房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直接收取。

8、人才住房空置房率原则上控制在10%以内。超过空置率的人才住房可由市级人才住房专营机构面向市场出租,收取的租金按规定程序缴入市级财政。市财政按10%空置率保障空置房物业费,超出部分不予保障。

9、市级人才住房运营管理实行绩效考核制度。考核工作由市住建局组织实施,每季度巡查一次,每半年评价一次,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查看、问卷调查、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量化评分。考核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支付全额租赁管理经费;80分—90分(含80分)为良好,支付租赁管理经费的90%;60分—80分(含60分)为合格,支付租赁管理经费的80%;60分以下为不合格,重新招标选择其他运营机构。

10、在人才住房运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年内有2次以上(含2次)约谈记录的,运营管理绩效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1、由于房屋产权单位维修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从房屋租赁费中扣除2000元;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五次以上问题的,如继续出现以上问题每次从租赁费中扣除5000元。

12、市人才安居工程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市级人才住房分配运营管理有关工作。

13、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住房的申请人,将其纳入人才失信名单,永久取消享受我市人才安居政策资格。对协助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住房的单位,不再受理其人才安居政策申请,5年内不得申请潍坊市级及以上相关人才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件:

1.《潍坊市市级人才住房租赁申请表》

2.《潍坊市市级人才住房租赁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