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下同)缴费基数申报调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标准根据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通知〉的通知》(潍人社字〔〕48号)规定,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按5761元计算。度全市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统一按17284元执行,下限可按3457元执行(也可继续执行度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269元)。根据规定职工退休计算养老金时,按照个人实际缴费基数进行指数比对核算;职工划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时,按照个人实际缴费基数计算。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基数申报
(一)基数申报。基数申报工作实行全程网办,无特殊情况不再到大厅办理。参保单位在浏览器中搜索“潍坊市人社局”官网,点击查阅“常用服务-单位网上服务入口-常用下载-缴费基数申报”,按照操作说明申报缴费基数。
(二)审核确认。参保单位在缴费基数通过网上申报后,拍照上传社会保险年报汇总表(含诚信申报承诺书,单位盖章、有关人员签字)、明细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网上反馈审核结果。
(三)调差补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制定7月-6月的缴费计划,并对1-6月预缴费期间的缴费数据进行调差补退处理。其他需要调差补退的人员,单位按照明细表(备注调整时间及差额)的格式填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单独申报。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数申报
(一)申报范围。参加我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含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我区职工医疗保险、未参加我区养老保险的中央和省属企业(以下称上属企业),需同时申报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应以申报时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数额为基数申报。本年度上属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调整后,参保单位应及时申报调整后的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
(二)基数申报。基数申报工作实行全程网办,无特殊情况不再到大厅办理。参保单位进入潍坊市医疗保险网上服务系统--日常业务管理--基数申报管理模块按要求完成基数申报,打印医疗保险年报汇总表、明细表。参保单位在缴费基数通过网上申报后,在基数申报管理--申报管理模块,拍照上传医疗保险年报汇总表(含诚信申报承诺书,单位盖章、有关人员签字)、明细表(含职工本人签字)。
(三)审核确认。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网上反馈审核结果。参保企业可在申报管理模块查看审核结果,并可下载打印加盖医保经办机构业务审核章的审核回传结果。
(四)调差补退处理。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制定7月-6月的缴费计划,并对1-6月预缴费期间的缴费数据进行调差补退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参保单位要分别通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同时保持申报基数一致。基数调整期间,参保单位的人员变动业务正常办理。
(二)各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原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统计局联合下发的《转发省财政厅等三部门〈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总额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潍劳社办[2003]2号)要求,对本单位在职职工度的缴费基数(即“上年月均实得收入”栏目)如实填写,按时上报。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将对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稽查,对瞒报、漏报及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三)参保单位填报内容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因填报不实或未经职工签字认可出现问题的,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四)因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较晚,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要求,请各参保单位于8月20日前完成缴费基数申报工作。
参保单位于8月20日前缴纳7月份、8月31日前缴纳8月份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参保单位于8月底前缴纳7月份、8月份医疗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五)各参保单位应根据通知要求,使用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申报,不得使用U盘传递数据,以确保数据安全,提高经办效率。
(六)联系方式
潍坊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客服电话:8583020、8583021、8583022、8583023;
潍坊市医疗保险网上服务系统客服电话:8102760,8102761,8102762,8102763,8102764,8102765;
高新区社保(医保)业务联系电话:8191311-8378/8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