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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职工生育津贴标准

发布时间:2023-09-19 19:56:06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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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生育津贴标准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津贴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1)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正常生育的98天;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婴儿72小时以内死亡的,享受42

生育津贴标准规定: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津贴产假天数计发。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享受。

(1)生育津贴产假天数:正常生育的98天;剖宫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婴儿72小时以内死亡的,享受42天津贴产假;

(2)流产津贴产假天数:怀孕4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42天。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时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补发生育津贴。

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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