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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申请(条件+材料)

发布时间:2023-01-27 00:42: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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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本辖区户口;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3、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4、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一)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辖区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特扶申请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即享受人员)

2、结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等)

3、户口本复印件(含户口本首页面)

4、生育情况证明(替代独生子女证明)

5、民政局的收养证明

6、死亡证明(或医院)

7、残疾证明(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三级或三级以上)

8、其他

申请时间和地点

以上两项政策均以本人申请为原则,凡符合以上情况的人员,请于即日起至01月20日以前前往所在社区进行申请办理,逾期个人未申请,视为自愿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