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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后申报材料

发布时间:2023-06-16 00:38:03

内容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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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女职工生育40天后,由所在企业填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生育保险科,并提供以下材料:1、生育证原件、复印件1份;2、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3、产程记录或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必须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女职工生育40天后,由所在企业填报《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生育保险科,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生育证原件、复印件1份;

2、生育医疗费发票原件;

3、产程记录或剖宫产手术记录复印件,必须加盖医院病历专用章;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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